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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李光明
  一段時間以來,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退休檢察官孟憲君以“自己舉報自己辦錯案”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稱因為“領導干預”,要求“無罪也要起訴”,結果造成自己辦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當事人高尚因挪用資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孟憲君希望通過自己的舉報推動司法機關糾正這起“錯案”。
  檢察官舉報自己辦錯案,加之“領導干預”等標簽,迅速引起社會和媒體的廣泛關註。個別媒體近乎輿論審判的表述,更是將這起案件和淮北市檢察機關推上風口浪尖。
  由於安徽省檢察機關考慮到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啟動再審,為不干擾法院再審,沒有對外發佈有關案件信息,形成輿論一邊倒。那麼,“高尚案”到底是一起什麼案件呢?是否存在領導干預呢?《法制日報》記者近日走訪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三級檢察機關,採訪孟憲君、高尚在內的案件當事人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調閱原始案卷,以復盤“高尚案”辦理的全過程,還原真相。
  幾經倒騰獲得土地實際控制權
  轉走職工集資建房款被指挪用
  記者綜合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和檢察機關的調查情況瞭解到,高尚是淮北市市容環衛處一名職工,其與淮北市平安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平安公司”)的張紅認識後,以將土地轉讓給雷河洗煤廠老闆宮超為條件,由宮超出資幫助平安公司繳納該公司有償取得的淮北市相山區任圩鎮寇灣村6組原磚瓦廠地塊(即S1101地塊)的土地出讓金,辦理了土地使用證。隨即,在高尚的運作下,宮超以雷河洗煤廠劉家保名義與平安公司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取得該塊土地的使用權,辦理了土地使用證。
  但在完成這兩次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平安公司未支付土地使用費給寇灣村6組。得知這些情況後,高尚便與寇灣村“兩委”劉祥安等人接觸協商,表示願補土地款,並同時包乾買下相鄰水塘(即168地塊)的使用權。後約定以180萬元總價有償轉讓這兩塊土地,於2004年5月10日前付清土地餘款,否則合同終止。
  在以劉家保名義取得土地後,高尚向宮超要土地款,宮超沒有錢,高尚向宮超提出將土地轉讓,高尚給宮超打了140萬元的借條,宮超同意把土地還給高尚。按照高尚的要求,宮超安排劉家保向高尚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高尚辦理該土地的權屬轉讓、結算及相關事宜,或聯合開發、結算及相關事宜。
  根據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和檢察機關的調查情況以及先後兩個土地使用權證的記載,S1101地塊的真正“主人”,先是平安公司,後是宮超(劉家保掛名)。高尚只是個代理人。對於168地塊,高尚只是與村裡簽訂了轉讓協議,但卻始終沒有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某種意義上可以說,無錢但有關係、有信息的高尚是個倒騰土地並想從中牟利的“掮客”。
  2003年12月,作為劉家保代理人的高尚與淮北市市容局領導班子成員聯繫,稱其本人有一塊地,可以找開發商建住宅樓,為市容局職工集資建(購)房。淮北市市容局於是召開黨委會研究,同意用高尚說的土地與開發公司聯繫開發住宅樓,市容局職工集資購買,並決定成立基建辦公室,設在淮北市市容局下轄的環境衛生管理處,由時任市容局副局長兼任環衛處處長李安祥分管,高尚具體負責,成員還有會計縱靜、工會主席胡長玲和工作人員王毅。
  淮北市市容局黨委會研究同意集資購房方案後,2004年1月8日,高尚(以劉家保委托名義)與圖南公司簽訂《聯合開發協議書》開發高尚取得的這兩塊土地,建設約4萬平方米的市容小區。當年2月10日,圖南公司與淮北市市容局簽訂《住房購銷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定雙方設立共同賬戶,資金調配由雙方共同管理。《住房購銷協議書》簽訂後,當年2月24日,淮北市規劃局下發市容小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同年2月27日,市計委下達了圖南公司建設4萬平方米商品房的計劃。
  2004年3月25日,淮北市市容局職工開始繳納購房集資款,參加集資購房的職工每戶3萬元,148名職工共集資444萬元。
  職工集資後,天天盼望著小區工程開工。然而,工程遲遲不動工,一些職工開始到市容局、環衛處要求退錢,反映職工集資款被高尚挪用。
  “市容局至少三次召開黨委會聽取職工集資購房問題,過問集資款是否安全。”時任淮北市市容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王合軍說,黨委會上,負責集資購房的副局長李安祥表態,集資款沒動。然而,過了一段時間,集資款被高尚挪用的傳言更多了,此後經李安祥親自核查後發現,集資款不在了。
  根據圖南公司與淮北市市容局簽訂的《住房購銷協議書》規定雙方設立共同賬戶,資金調配由雙方共同管理,職工集資款專戶和共同賬戶的銀行印鑒章包括環衛處工會、圖南公司、李安祥印章,要同時使用才能動用資金,所以李安祥當時覺得自己沒有簽批動用職工集資款,集資款不可能被動用。
  原來,高尚與王毅在個體刻章人田志金處刻了李安祥的印章。2004年3月23日,以淮北市環衛處工會委員會開設集資專戶,銀行預留印鑒為淮北市環衛處工會委員會和高尚新刻的李安祥印章。
  而李安祥一直認為,開設的集資專戶使用的是其留在環衛處財務的印章,所以李安祥一直向市容局黨委彙報集資款是安全的。
  記者經調查瞭解,弄清了淮北市市容局職工集資款的流向:
  2004年3月26日,高尚以基建辦的名義向李安祥打報告申請支付土地款50萬元,李安祥簽批同意暫付。當日,從集資專戶分兩筆轉出50萬元至高萍(高尚四姐)存摺,高萍匯出30萬元付寇灣村土地款。取現10萬元(法院認定為好處費)付給時任寇灣村村幹部劉祥安,劉祥安自留5萬元,給時任村幹部的聖廣軍5萬元。
  4月29日,高尚、縱靜持集資專戶印鑒,同圖南公司會計李春艷(圖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鋒之妹)等人一起,將集資專戶360萬元轉至淮北市市容局與圖南公司在建行的共同賬戶,該共同賬戶預留印鑒為圖南公司財務專用章和李安祥私章。當日,高尚從共同賬戶轉賬付給李春艷20萬元(法院認定為利潤),轉賬付給宮超200萬元(土地款)。5月10日轉賬付聖廣軍4.9萬元(法院認定為好處費),轉賬付寇灣村地款20萬元。5月26日轉賬入高萍存摺110萬元。12月15日轉入高尚自己存摺5.17萬元。
  轉給高萍存摺的110萬元,分別於5月26日取現30萬元付李鋒(法院認定為利潤);6月1日取現付給劉祥安6萬餘元、劉德新3萬元;6月3日取現20萬元付給寇灣村土地款;餘款51萬元高尚供述由其個人使用。
  此外,集資專戶餘款34萬元分別用於購買勞保用品、支付設計費等。
  工程遲遲開不了工,職工集資建房款不在了,一些集資職工開始到市容局上訪。2005年4月19日,淮北市國土資源局發出《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告知書》,至此,高尚與淮北市市容局的聯合開發集資建房之事以終止收場。意識到不儘快追回職工集資款,不妥善處理好集資建房問題,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淮北市市容局黨委決定以環衛處工會的名義向公安機關報案。
  2005年5月18日,淮北市市容局環衛處向淮北市公安局書面報案。接到報案後,淮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以挪用資金罪對高尚進行立案偵查,並將高尚逮捕。
  與此同時,發現職工集資款被高尚轉走後,淮北市市容局先後與圖南公司、高尚之間,力圖通過作廢訂房協議、高尚立下承諾書、轉讓土地使用權等辦法,化解職工情緒,返還職工集資款。
  經公安機關追查,共追回244萬餘元和一部帕薩特轎車。淮北市市容局用公安機關追回的款項加上政府籌集的資金返還了職工的集資款和利息。
  “領導干預舉報人”說法自相矛盾
  唯一有批示領導被高尚否定干預
  2005年7月18日淮北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到淮北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淮北市檢察院指定相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06年3月21日,相山區檢察院就此案向淮北市相山區法院提起公訴。
  孟憲君說,他認為,案件當事人高尚不存在違法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但因為“領導要求”,案件被起訴到法院。一審結果是高尚無罪,孟憲君稱,因為“有關領導”干預,他被迫執行檢察院的抗訴決定。最終二審判決當事人“挪用資金罪”成立,高尚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9年後,孟憲君舉報“自己辦錯案”,引爆輿論的就是“領導干預”。
  那麼,此案中有沒有“領導干預”呢?是哪位領導干預呢?
  記者對“領導干預”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
  “領導也不是傻子,哪個領導干預案子還會讓你知道是誰?”孟憲君說,當時院里領導就說是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書記,具體是誰,像自己這樣最基層的辦案人員接觸不到市委領導,也不熟悉。
  而對於孟憲君的所指,高尚給予了否定,認為有可能是檢察院在搞煙霧彈。高尚說,自己知道背後干涉的領導是誰,但是跟孟憲君說的那個人可能不是一個人,“這個人現在還是淮北市的領導,我現在不說,我希望那個領導能夠收手。如果他還干預的話,我會說出來的”。
  高尚的說法,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現在的淮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旭。對市容局職工集資建房問題及與高尚案有關聯的領導批示,有且只有一份張旭的批示。
  案發時,時任淮北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的張旭分管淮北市市容局。之所以讓張旭分管市容局,是因為淮北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市委領導分管文明創建有利於推動工作。
  2005年4月27日,淮北市市容局環衛處工會向市委、市政府呈報了一份《關於市環衛處職工集體購房情況的緊急報告》。報告反映,高尚及其代理公司偷偷將職工集資款轉移,並得知提供的土地屬違法土地,追要該款項,高尚以種種藉口久拖不還。“高尚以提供不合法土地等手段詐取職工購房款,請公安機關立案查處,追回職工血汗錢”。
  張旭說,市容局領導還專門向他彙報了此事,反映職工情緒很大,已經到局裡上訪,錢追不回來,會引發群體性事件,是影響穩定的大事。2005年5月18日,張旭在報告上作出批示,“請市公安局張峰局長閱,並請派人調查處理”。
  張旭說,作為分管領導,當年的簽字完全是在工作職權範圍內的正常之舉,是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作出批示的,無可非議。如果這樣做也被說成是干預的話,黨員幹部就不要工作了,也沒法工作了。
  對於張旭干預此案的說法,高尚也不認可。高尚對記者說,作為市委分管領導,張旭不屬於干預,他是被利用了。
  淮北市兩級檢察院和法院負責同志均表示,沒有接到過張旭及其他領導有關高尚案的招呼和批示。
  對於領導干預高尚案件的說法,有專家認為,既然是領導干預的案件,一審怎麼可能會判無罪?這不合常理。按理說,既然領導給公安、檢察院打了招呼,怎麼不給法院打招呼,何況有罪無罪最終還須法院說了算?一審判決無罪,反而證明沒有領導干預。
  檢委會一致稱舉報意見不實
  檢察機關抗訴屬於依法履職
  孟憲君說,辦理高尚案時,在翻閱卷宗並數次提審高尚後,他認為高尚是無罪的。孟憲君將自己的意見在淮北市相山區檢察院檢委會上做了彙報,並獲得了一致認可。參加會議的檢委會委員,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9個人都同意其意見,一致認為無罪,同意不起訴。
  事實果真如此嗎?
  經過批准,記者查閱了相山區檢察院有關高尚案的檢委會記錄,並採訪了時任相山區檢察院檢察長的王向陽等當時的4位檢委會委員,發現事實並不是像孟憲君所說那樣,檢委會一致同意他的意見。
  案卷材料反映,2006年3月9日,相山區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該案時,承辦人孟憲君提出的是存疑不訴的意見,而非無罪的意見。在討論時,淮北市相山區檢察院當時實有檢委會委員8人,參加高尚案檢委會討論的也是8人,其中,4人同意承辦人存疑不起訴的意見,另外4人意見則是報請市檢察院決定。
  幾位時任檢委會成員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檢察委員會會議必須有檢察委員會全體委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檢察委員會表決議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檢察委員會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鑒於本案在檢委會討論時沒有形成多數意見,檢察長決定將該案提請市檢察院決定。因此,孟憲君所稱“淮北市相山區檢察院檢委會一致認為該案無罪”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從法律意義上說,存疑不訴和無罪是兩個不同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孟憲君舉報之初說自己的意見是“無罪”,並得到檢委會一致同意,後修正說自己的意見是“存疑不起訴”。
  記者在與孟憲君交流中問他:為何多次稱自己的意見是“無罪”,而不是真實地表達“存疑不起訴”呢?
  孟憲君回答說,疑罪從無,兩者的結果是一樣的。
  據記者瞭解,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有絕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三種不起訴方式。如果不構成犯罪或者有證據證明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的,那就是絕對不起訴;如果經過補充偵查,證據還不足以證明犯罪的,是存疑不起訴,但一旦補充到新的證據,還是要重新起訴的;而相對不起訴是指構成了犯罪但是犯罪情節輕微,不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不起訴。存疑不訴與無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高尚案是市院指定相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交辦前,我們就已經進行了審查,認為應該起訴,辦案人員卻執意提出不起訴意見,這反而有些不正常。”徐從鋒當年是淮北市檢察院分管公訴的副檢察長、現為淮北市檢察院檢察長。他說,交辦下去的案件理所當然要起訴。
  徐從鋒認為,對於檢察機關起訴的案件,一審被判無罪,我們認為無罪沒有道理,肯定是要抗訴的。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也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體現,孟憲君稱領導指令才不得不抗訴是站不住腳的。
  對於是否存在孟憲君所說的“判決後第9天才要求抗訴”的問題。從該案卷宗反映的情況看,所謂“淮北市檢察院在抗訴期滿的最後一天,即判決後第9天要求抗訴”的說法不實。根據卷宗反映;2006年9月11日,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向高尚宣佈判決,並於同日將判決書送達相山區檢察院。相山區檢察院於判決後的第三天即9月13日提出抗訴。
  舉報自己辦錯案似“正義之舉”
  接受吃請使其行為“充滿疑問”
  孟憲君說,2013年,他在街上偶遇高尚,聽說高尚申訴被最高人民法院駁回,才決定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己辦了錯案。因為高尚案件讓他良心不安,還有就是自己也已經退休,沒什麼顧慮了。
  對於孟憲君,高尚說,一開始自己是不相信孟科長的,但是在審查過程當中,看到孟科長和其他的辦案人員不一樣,尤其是一審開庭的時候,他發牢騷痛罵強逼檢察院起訴的領導,說出“無罪也要起訴”的時候,自己又對他非常尊敬了。“我們那麼一路走來,應當說我自己就是一個正直的人,所以我也喜歡正直的檢察官,所以當他願意幫助我的時候,我樂意接受。”
  這似乎給人們傳遞出他們之間的關係是純潔的。但是,這仍然不能消除人們對孟憲君與高尚之間關係的猜測。
  有媒體還專門就類似的問題詢問過孟憲君。
  “有那種聲音不奇怪,事實上,高尚啥好處也沒給我。”孟憲君說,去最高檢那次,從北京回到淮北,高尚倒是好好請他吃了頓飯。還有,就是有時候一起去高檢,吃飯什麼的確是高尚掏錢,其餘的真的沒有。
  然而,記者在採訪中,辦理高尚案件的淮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二大隊大隊長謝旭東披露的一件事,不免會讓人對孟憲君與高尚之間的關係充滿聯想。
  謝旭東說,在高尚一審被判無罪的第二天,他接到孟憲君的電話,說晚上在一起吃飯。由於高尚剛被判無罪,他以為是孟憲君找他溝通一下案件情況,便欣然接受。晚上,謝旭東便帶上高尚案件的另一名辦案人陸家利一同來到酒店。
  “一進門,就看到高尚也在,我當場就發了火,並質問孟憲君:都和被告人吃在一塊了,難怪被判無罪。”謝旭東說,他隨後就和辦案人員陸家利拂袖而去。
  記者此次約訪孟憲君,孟憲君與高尚也是一起來去,並一起接受了記者採訪。
  安徽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說,高尚挪用資金一案於2006年12月11日作出終審判決後,高尚不服,提出申訴。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駁回其申訴。2013年3月,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將高尚申訴材料轉最高人民檢察院。同年6月,安徽省檢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交辦通知後,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將高尚申訴案轉淮北市人民檢察院辦理。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向安徽省檢察院報告了審查意見,安徽省檢察院對淮北市人民檢察院的報告進行了進一步審查。
  2013年11月初,孟憲君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己辦錯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其遞交的有關材料轉安徽省檢察院一併審查處理。鑒於本案引起社會廣泛關註,2013年11月25日,安徽省檢察院依法決定對高尚申訴案立案複查。複查辦理過程中,安徽省檢察院對原審判決進行了認真審查,對高尚和孟憲君反映的有關情況進行了核實調查,並與高尚和孟憲君本人進行了多次交談,聽取意見、交換看法。在安徽省檢察院複查期間,2014年4月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高尚挪用資金一案提起再審。鑒於安徽省高院已經對高尚申訴案啟動再審程序,安徽省檢察院依法終止了對高尚案的複查,並向高尚宣佈了終止複查的決定。安徽省檢察院對高尚申訴案的複查意見已在安徽省高級法院再審開庭時當庭發表。
  從該案的申訴過程看,各級法院和檢察院對高尚的申訴是重視的,法院先後多次依法受理,認真複查,及時予以處理答覆。最高檢將其作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註案件專門下發交辦通知,省市兩級檢察院依法認真開展複查。作為高尚案的原承辦人,孟憲君在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自己辦錯案”前,從未向淮北市檢察院和安徽省檢察院反映過這個案件存在錯誤的問題。直到最高人民法院駁回高尚的申訴,他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我舉報辦錯案。
  經過調查,記者發現,個別媒體報道此事所反映出來的武斷、偏見和居高臨下,嚴重影響了其追求真相的動力。媒體千萬不能用一句“無法聯繫上檢察機關”或“檢察機關不接受採訪”,就放棄瞭解事實真相的責任。在這些方面,權威媒體更應當作出表率,謹言慎語,不搞輿論審判。
  本報合肥12月21日電
  (原標題:退休檢察官“舉報自己辦錯案”真相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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